E-newsTainan 記者/吳睿霖/台北報導

立法院10月30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案,加重毒駕刑責。依院會後媒體報導,毒駕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曾因毒駕遭有罪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10年內再犯毒駕並致人於死,最重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依報導所列修正條文,駕駛人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代謝物達公告標準,或有其他事實足以認定施用相關物質後不能安全駕駛,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人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符合10年內再犯條件且致人重傷者,則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
本次修法所稱「再犯致死」,適用條件包括先前毒駕案件已有罪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在10年內再次毒駕、造成他人死亡。死刑是法定刑選項之一,並非所有毒駕致死案件都會判處死刑;個案仍須由司法機關依證據及法律要件審理。
毒駕可能使駕駛人的判斷、反應及操控能力受影響,事故風險不只落在駕駛人身上,也可能波及其他用路人。提高刑度回應社會對公共安全的要求,但修法成效仍須觀察執法查緝、檢測證據、再犯防制及戒癮處遇是否落實。如何在事故發生前降低毒駕者上路機會,是後續執行的重要課題。
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法律仍須完成公布及施行程序。依立法院說明,三讀通過的法律案須咨請總統公布,實際生效日期依條文所定施行日期或法定方式辦理;因此目前應稱「三讀通過」,實際生效日期仍待正式公布資訊確認。
編輯觀察:毒駕修法的成效,最後仍要回到道路現場檢驗:違規能否及時查獲、再犯能否有效防止、受害者及家屬能否獲得支持。刑責提高是制度的一步,後續執法與預防措施同樣關鍵。
資料來源:聯合報、NOWnews、民視新聞;法律程序說明參考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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