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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認定南市教育局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教育局不服將提行政訴訟

教師工會會務假爭議進入司法程序 核假標準、協商期限及各校執行方式仍待釐清

E-newsTainan 記者吳睿霖/台南報導

台南市政府教育局與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間的教師會務假爭議出現重大進展。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認定教育局發布相關函文的行為構成《工會法》所定不當勞動行為,並要求教育局在指定期限內與工會協商會務假核准方式。

台南市教育局於2026年8月31日發布正式回應,表示對裁決結果感到遺憾,認為裁決將教育局視為工會法上的不當勞動行為責任主體,與現行公立學校教師聘任關係及地方教育行政運作有所落差,後續將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相關法律爭點。

裁決要求教育局與工會協商

依目前公開的「114年勞裁字第58號」裁決主文,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確認,台南市政府教育局於2025年12月8日發布「南市教人(一)字第1141587856號函」的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當勞動行為。

裁決同時要求,教育局應於裁決書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內,與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就會務假核准方式進行協商,並將相關事證送交勞動部存查。

台南市教育局的正式回應顯示,本次爭議涉及勞動部「114年勞裁字第47號」及「第58號」兩案。不過,截至目前公開資訊,第47號案的完整主文、涉及行為及具體改善要求,仍有待取得完整裁決書確認。

教育局:並非以雇主身分准駁教師請假

台南市教育局表示,教育局是基於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身分,依照市議會預算審議結果及學校行政運作需要,函知所屬學校注意相關事項,並非以雇主身分直接決定個別教師能否申請會務假。

教育局並援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88號判決,主張公立學校教師的雇主為學校,地方政府教育局並非實際管理教師的雇主,也不一定屬於《工會法》第35條所稱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

教育局強調,教師工會辦理會務及教師參與工會活動的權益應受到保障,但會務假的辦理仍應綜合考量《工會法》、教師請假規則、雙方約定、實際課務安排及學生受教權。

教育局表示,勞動部裁決並非司法程序最終結果,將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交由行政法院釐清地方教育行政監督、教師聘任關係、議會預算監督與勞動法制間的權責界線。

爭議影響台南公立學校會務假標準

本案不僅是教育局與教師工會間的個別爭議,也可能影響台南市公立學校教師參與工會活動及申請會務假的實際方式。

在行政法院作出判決前,勞動部裁決原則上仍具法律效力;但教育局提起行政訴訟後,是否另行聲請停止執行,以及法院是否准許,目前尚未有明確資訊。

各校校長及人事單位接下來應依何種標準審核教師會務假、原有函文是否停止適用、教育局是否已邀請工會展開協商,也將直接影響教師權益、學校行政作業及課務安排。

尚待釐清事項

一、第47號裁決的完整主文、涉及行為及改善命令。
二、第58號裁決書的送達日期,以及一個月協商期限何時屆滿。
三、教育局提起行政訴訟時,是否同時聲請停止執行。
四、各校在法院判決前,會務假應依哪套標準辦理。
五、教育局是否已正式邀請教師工會協商。

工會團體對裁決結果的公開評論帶有立場性,相關批判用語不宜直接視為裁決機關的法律認定。案件報導仍應以勞動部完整裁決書、台南市教育局正式文件及後續法院裁定為主要查證依據。

本案核心不只是「教育局是否屬於雇主」的法律爭議,更關係到教師參與工會活動的權利,如何與學校行政運作及學生受教權取得平衡。行政法院後續判決,可能成為地方教育行政機關處理教師工會事務的重要參考。

資料來源:
台南市政府教育局正式回應
https://info.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25742&s=8833625&sms=9748

聯合報交叉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6885/9724966

第58號裁決主文摘錄及工會公開說明
https://www.keu.org.tw/keu/milkpaperView.aspx?id=3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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